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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2條

醫療機構應執行之感染管制措施如下: 一、依醫療法規定申請設置之綜合醫院、醫院、慢性醫院、精神科醫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本辦法所定之措施為之。 二、其他醫療機構:依第八條第十四條所定之措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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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