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35條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5條

醫療法人應揭露下列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資訊。 前項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格式、重要財務比率分析計算之公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重要資訊者,亦應說明無該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