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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4條

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醫療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醫療法人、投資公司、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之內容如下: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提供汽車、房屋、專屬個人之支出及其他支付前一目以外之酬勞予董事、監察人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前項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說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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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準則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9條醫療法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連同附件裝訂成冊。前項…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35條醫療法人應揭露下列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二、重要…第36條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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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