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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6條

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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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34條醫療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第35條醫療法人應揭露下列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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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