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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37條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7條
第 四 章 申報制度
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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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制度」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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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之會計有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原則變動:有正當理由而須變動者,應於預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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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連同附件裝訂成冊。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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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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