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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39條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9條
第 四 章 申報制度
醫療法人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連同附件裝訂成冊。 前項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淨值變動表或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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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第38條
醫療法人之會計有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原則變動:有正當理由而須變動者,應於預定改…
← 第38條
看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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