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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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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醫療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醫療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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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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