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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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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前…第3條醫療法人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第4條醫療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第5條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資產負債表。(二)醫療財團法人,為收支餘…第6條醫療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第7條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二、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之日期。…第8條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之期間所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內以附註說明:一、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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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