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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之日期。 三、聲明財務報表係依醫療法、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四、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五、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六、財務報表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七、財務報表所列各項目,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時效及有關事項。 八、資產及負債應有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九、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十、淨值、社員權益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一、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及變更用途。 十三、對醫療以外事業之主要投資,及對境外事業之投資。 十四、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五、進貨交易前十大對象資訊。 十六、非健保收入前十大服務項目資訊。 十七、其他支出前十大對象資訊。 十八、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及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例,應報經核准之文號。 十九、重大災害損失。 二十、提撥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會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二十一、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二十二、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三、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二十四、員工退休金之相關資訊。 二十五、設立或附設機構之財務資訊。 二十六、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七、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八、其他為避免使用人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前項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事項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四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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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前…第3條醫療法人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第4條醫療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第5條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資產負債表。(二)醫療財團法人,為收支餘…第6條醫療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第8條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之期間所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內以附註說明:一、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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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