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法 › 第54條

醫療法 第54條

醫療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散之: 一、發生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 二、設立目的不能達到時。 三、與其他醫療法人之合併。 四、破產。 五、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或命令解散。 六、總會之決議。 七、欠缺社員。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解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由解散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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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