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法 › 第57條

醫療法 第57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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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