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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 第103條
醫療法 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五條
第一項、
第十七條
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
第四項、第五項、
第五十七條
第一項、
第六十一條
、
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
第六十四條
、
第七十二條
、
第八十五條
、
第八十六條
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二條
第二項、
第九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醫療廣告違反
第八十五條
、
第八十六條
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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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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