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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69條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療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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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業務」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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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