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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 第102條
醫療法 第10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
、
第六十條
第一項、
第六十五條
、
第六十六條
、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三項、
第六十八條
、
第七十條
、
第七十一條
、
第七十三條
、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六條
或
第八十條
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三條
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
規定所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或
第六十六條
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三條
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
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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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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