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法 › 第91條

醫療法 第9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應採取獎勵措施。 前項獎勵措施之項目、方式及其他配合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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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