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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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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93條
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
第三十條
及
第三十一條
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第一項所稱之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及其審查及評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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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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