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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3條

前條應通報之資料如下: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為醫療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在地。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輔助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五、醫療爭議事件之內容。 六、調解事由。 七、調解結果:調解成立內容;調解不成立之理由或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未予核定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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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