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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醫療爭議調解案件,經法院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判決確定後,應於收受法院通知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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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