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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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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4條
為因應緊急災害事件,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並依實際需要分設各組,執行下列事項: 一、指揮中心:整體緊急災害應變工作之決策、各應變組織部門之協調、考核與訊息之發布等。 二、參謀分析:擬定緊急災害應變策略與方案、災害狀況分析研判、人力調度與資料蒐集等。 三、醫療作業:對於病人持續提供醫療照護及災害傷患之急救等。 四、財務及行政:採購、出納、人事管理及財務分析等。 五、後勤及災害控制:物資之募集與調度、器材之搬運與供應及設施與環境維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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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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