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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5條

醫院發生緊急災害時,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迅速聯繫警察、消防、衛生及其他有關機關,即時支援搶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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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