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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6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發生時之疏散作業方式,規劃病人、員工及醫療設備疏散之路線、疏散地點及病人運送方式,並保障疏散過程中,相關人員之安全。 前項疏散之路線,應隨時注意路線之安全、暢通,並繪製圖說,懸掛於明顯處所。 醫院訂定第二條第四款緊急災害之疏散作業與路線,應依感染控制原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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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