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 第7條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7條

醫院應指派適當人員,協助嬰幼兒及行動不便病人之疏散。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