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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11條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時,應視案件性質與需要,分別或共同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聯席審議前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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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