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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8條

經濟部依第三條核發核准函、第五條第一項核發完成證明及前條核定計畫 展延或變更時,皆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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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