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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施行期間除另有規定者外,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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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