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條規定之公司,如需適用重要投資事業獎勵,應於下列規定期間內
,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核
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
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發電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發電廠工作許可證核發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電業執照核發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一)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工廠設立許
可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
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發電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發電廠工作許可證核發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電業執照核發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跨前二款區域內者:
(一)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或
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
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發電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第一款或第二款區域之發電廠工
作許可證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
之電業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前項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或電業執照,於分次增資者時,以第一次增
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或電業執照為準。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受理核發完成
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