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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4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二)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 屬發電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須另檢附發電廠工作許可證影本 ;增資擴充之公司,須另檢附增資前後之電業執照影本。 (四) 投資計畫書七份。但發電業者五份。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一)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 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須檢附工廠設 立許可函影本;屬發電業者,須檢附發電廠工作許可證影本。增資 擴充之公司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影 本;屬發電業者,須檢附增資前後之電業執照影本。 (三) 投資計畫書七份。但發電業者五份。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跨前二款區域內者: (一)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 1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2 公司執照影本 (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或工 廠設立許可函影本。 3 工廠登記證影本 (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免附) 。 4 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 屬發電業者: 1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2 發電廠工作許可證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電業執照影 本。 3 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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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