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二)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 屬發電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須另檢附發電廠工作許可證影本
;增資擴充之公司,須另檢附增資前後之電業執照影本。
(四) 投資計畫書七份。但發電業者五份。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一)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 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須檢附工廠設
立許可函影本;屬發電業者,須檢附發電廠工作許可證影本。增資
擴充之公司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影
本;屬發電業者,須檢附增資前後之電業執照影本。
(三) 投資計畫書七份。但發電業者五份。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跨前二款區域內者:
(一)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
1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2 公司執照影本 (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或工
廠設立許可函影本。
3 工廠登記證影本 (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免附) 。
4 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 屬發電業者:
1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2 發電廠工作許可證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電業執照影
本。
3 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