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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3條

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為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 、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 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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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