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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 第5條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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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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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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