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 第6條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