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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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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二、…第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第4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第6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第7條雇主原訂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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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