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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 第11條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11條
申請單位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期間,有其他協助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部提出: 一、賽事名稱、時間及地點。 二、參賽國家數及隊(職)員數。 三、需申請協助事項。 前項第三款需申請協助事項,應敘明需本部協助之必要性,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資訊以利本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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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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