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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改善辦法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補救方案,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及其生育環境與棲息環境之現況。 二、造成重大影響或破壞之原因。 三、可行之改善或補救措施。 四、預定完成期限。 五、其他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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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