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得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別擬訂保育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劃定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檢附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保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範圍、目標及規劃圖。 二、計畫地區現況及特性。 三、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四、執行本計畫所需人力、經費。 五、舉辦公聽會者,其會議紀錄。 六、其他指定事項。 前項第三款保護利用管制事項,應包含禁止餵食動物。但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執勤犬或訓練犬,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