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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係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前,已在該範圍內進行、完成或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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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