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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第 三 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提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擬輸入之野生動物在其原產地食物種類、棲息環境、繁殖速率、天敵、氣候條件及國內有無現存相近種類等之生態習性資料。 二、對本國動、植物生育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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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