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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檢驗、檢疫機關於野生動物驗放後,應將其物種、數量及流向,函知中央主管機關及飼養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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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