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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 第34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獸醫師應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出具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解剖書或死亡證明書者,以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及魚類為限。 前項死亡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死亡野生動物之物種(中名及學名)。 二、死亡時間。 三、外觀症狀。 四、死亡原因。 解剖書除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外,並應記載剖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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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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