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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主管機關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交由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學術研究機構、博物館等社教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供學術研究、教學、保存、展示或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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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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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