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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因犯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而扣押或宣告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經完成鑑定出具物種類別及拍照存證後,案件繫屬之法院或檢察官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將該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產製品移由主管機關予以釋放或為其他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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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