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 第36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因犯本法
第四十條
、
第四十一條
、
第四十二條
或
第四十三條
第三項之罪而扣押或宣告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經完成鑑定出具物種類別及拍照存證後,案件繫屬之法院或檢察官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將該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產製品移由主管機關予以釋放或為其他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5條
看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