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第21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1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
第十七條
第一項、
第十八條
第一項及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文
第2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