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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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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