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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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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7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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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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