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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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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