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 第11條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11條

信用合作社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社員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 二、辦理對社員各種放款或貼現。 三、對社員之票據承兌。 四、代理收付。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信用合作社辦理甲種活期存款及儲蓄存款業務,應經財政部專案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