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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18條

信用合作社應加強監事會職能,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應依照財政部之規 定按期提出業務、財務各項報表,以憑審核。 前項內部稽核制度及應提出之各項報表由財政部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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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