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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19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及經理,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為 該社職員。 前項限制,對該理事主席或經理接任前任用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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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