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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20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任免、陞遷、考核、獎懲、輪調、退休 辦法,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信用合作社經營良好者,得按年終決算盈餘額之多寡比例提撥部份為理監 事獎金,其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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