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 第21條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21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章程中規定社員每年之存款積數應達最低之限額,凡連續 二年未達限額者,或借款逾期一年且不照章繳息者,應予除名。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