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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實收社股總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其每股金額規定為 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最少應認購五股。 新設立之信用合作社其實收股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現有信用 合作社應辦資產重估,如實收股金總額不足三百萬者,應限期辦理增資, 其未能於限期達成者,由財政部命令與其他合作社合併、改組或撤銷。 前項資產重估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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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